創業之所以能吸引各方好手投入,即因擁有較高的自由度、決策權以及報酬度等,站在風險翹翹板上,不可能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因此,此篇重點將討論國際團隊或個人來台創業所面臨的相關法規問題。以下整理相關實際案例僅供參考。國際新創團隊來台:
簽證問題
國際新創團隊來台首要面對的就是簽證問題,創業家往往一開始資金不是很充裕,因此很難投入大筆資本額,因此需要申辦創業家簽證。
創業家簽證有多種獲得管道,以下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 已獲同意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三) 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五) 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六)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七) 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八)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九)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為團隊者:
(一) 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八目條件之一者。
(二)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三、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 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五)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六) 曾經或現正進駐經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七)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八) 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九)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目前實務上操作多為由政府所認定之相關育成機構作為推薦,再進行後續相關簽證辦領事宜,因此來台創業之國際團隊或個人需要有相關單位且能用英文進行主要溝通作為協助辦理較為適宜。
公司設立
國際團隊來台創業需要有合法的法人資格,也就是公司設立需要進行銀行開戶,並於開戶前進行公認證程序,及找尋公司登記地址,相關程序辦妥後,才能將相關資料送件投審會進行審理。以上相關程序都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因此團隊或個人必須要將此列入成本。
投審會程序
當團隊或個人完成銀行開戶及相關公認證程序後,須注意送投審會文件是以公司名義或是以個人名義送件,此與最後將資本額匯入時有重大關係,必須和投審會送件資料相同。目前東南亞、印度國家多有進行相關外匯管制事宜,因此從東南亞國家團隊或個人來台創業,如無在自己當地國家申請投資許可時,屆時將無法將資本額匯入台灣。此程序目前台灣會計師事務所並無太多承辦經驗,日前就發生實際案例,越南國際團隊委託四大會計事務所承辦公司設立事宜,經過3~4個月冗長的公司設立及相關公認證、辦公室等程序,用負責人的名義過了投審會審查,最後因為越南有外匯管制而導致無法將款項匯入,又必須在越南申請對外投資許可,且必須要用公司名義申請,又是3~6個月,最後因為在越南是以公司名義申請對海外投資,在台灣的投審會當初是以個人名義申請,因此還是無法將款項匯入,必需再重新走一次投審會流程(3~6個月),這樣來回不僅花掉相當多時間,這一年左右的辦公室費用、機票錢、會計師費用、行政費以及所耗費掉的心力是相當可怕的,台灣國際創業環境如果無法優化相關流程及透明資訊,將可能扼殺相當多優秀的國際創業家來台發展。
產業動態
如現在火熱的AI和Fintech,在極具創新的產業中,往往需要監理沙河的規範,台灣本身也積極鼓勵創業團隊從事相關創新事業並放寬相關法規遵循,但是從實際案例來看,不同國家所制定的沙河是不盡相同的,舉例來說,CrossBond 其中一新加坡團隊就是從事Fintech相關,在新加坡受到當地監理沙河保護,但在台灣就無法以新加坡的框架下進行,必須再花時間進行相關法規的突破和爭取。因此常發生政府花了很多精力和預算邀請國際團隊來台,但是無法有效地符合台灣發展產業及法規,會造成事倍功半,實為相當可惜。
因此筆者還是期待能透過充分的雙語資訊布達以及更多元化的宣傳廣道,跨部會的資訊共享及對於各國來台投資的相關時程、法規以及注意事項都能夠明確的彙整給大家參考,縮短及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及錯誤程序,會讓台灣成為更吸引國際團隊的國家。